内容摘要:文化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推动中国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立法;文化强国;文化立法;法律法规;法律条文
作者简介:
文化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推动中国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保障。自1999年文化部出台《文化立法纲要》以来,我国文化立法工作取得了一些突破和进展,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根据时代的发展对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订,一些地区制定了地方文化发展的相关条例。今年以来,我国文化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立法工作进展迅速,下半年有望出台,2月份颁布了《博物馆条例》,《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报请国务院审议。
文化立法的缺失
目前我国文化领域的立法仍然滞后,文化法律仅占全部法律的1.7%,远远跟不上文化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数量少,目前只有“三法两决定”,即《文物保护法》(1982),《著作权法》(1990),《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二是覆盖面小,特别是在博物馆法、图书馆法、文化社团组织法、新闻出版、电影电视、数字化信息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立法工作进展较为缓慢,甚至出现停滞,大量法律盲区的存在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三是层级低,现存法律大部分为部门规章、地方条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管理条例》《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等,约束和震慑效应较弱。2004年,中宣部提出了《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提出建立上起宪法、基本法中所包含的法律法规,下到部门规章等一系列科学合理、层次分明,以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为主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规体系。很显然,当前文化立法与这样一项要求还存在较大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