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抵制PX项目始于2007年厦门市民以“游行、散步”等形式进入公众视野,此后,成都、南京、青岛、漳州、大连、宁波、茂名等全国多个城市均出现抵制PX项目的群体性事件,无论政府采取怀柔的沟通手段还是使用强硬高压措施,均未能改变“凡PX项目必受抵制”的惯性结局。
关键词:制度;法律程序;PX项目;利害关系人;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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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PX项目始于2007年厦门市民以“游行、散步”等形式进入公众视野,此后,成都、南京、青岛、漳州、大连、宁波、茂名等全国多个城市均出现抵制PX项目的群体性事件,无论政府采取怀柔的沟通手段还是使用强硬高压措施,均未能改变“凡PX项目必受抵制”的惯性结局。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府公信力的原因,也有民众科技知识局限性的原因;既有政府与民众有效沟通不畅的原因,也有环境风险管控制度执行不力的原因。无论何种原因,我们认为,制度未纳入法律程序导致的制度虚设是PX类似事件重演的根源。如果把相关制度纳入法律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即可依法撤销、责令更正或追究法律责任等,应可避免此类事件重演。当前,尤其重要的是把下列制度纳入法律程序。
顶层设计与公众参与的制度。无论多么美好的顶层设计,没有公众的参与都可能成为海市蜃楼。在我国行政法制度设计里虽有听证制度,但大多流于形式,而且在信息如此发达的时代,原有的听证制度效果已颇受质疑。因此,在顶层设计与公众参与之间,公众参与应贯穿顶层设计的整个阶段,这样既使顶层的美好愿望获得支持,又能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两者相得益彰,实现顶层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可行性报告与不可行性报告竞争制度。政府在启动项目之前都会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很少进行不可行性研究。PX项目亦不例外。从制度实践来看,可行性研究绝大多数是个形式,参与制定该报告的人员大多获得政府的某种授意,其目的就像召开专家论证会一样,借专家之名论证其可行性,因而一般会获得通过。如果引入不可行性报告,在两种不同观点之间进行充分的讨论、辩解,这样就会使政府决策更加科学、客观、合理。因此,在重大项目决策之前,政府法定程序中设计由不同研究团队出具不同方向的研究报告,可使政府决策更为准确,避免可行性报告的形式化。
政府、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三方共同监督制度。PX项目处处受到抵制,一个根本原因在于PX项目中可能受损的利害关系人在该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制度设计里被拒之门外,造成信息不对称。如果把关系各方作为一个共同体来进行风险监控设计,纳入法定程序,并建立互相监督、互相信赖的关系,就不会出现公众的恐慌心理和抵触情绪。因此,相关方共同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消除疑惑、建立互信。
利害关系人利益共享制度。一个项目能否获得民众的支持,其核心是能否体现与民众最相关的利益。要让民众自愿参与项目并积极合作,就一定要让利于民,让民众知道PX项目不仅能增加GDP,还能增加自己的直接收益,从而增加民众对PX项目的好感。但在各地的PX项目中,鲜有提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样就不可避免会受到利害关系人的抵制。政府在项目设计制度中如果把利益共享机制纳入法定程序,建立利害关系人利益分配制度、补偿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等,就容易得到公众的支持。
概言之,PX群体性事件的频发,让我们看到在法治化、信息化的今天,公众的环境意识、利益诉求、权利主张在不断增强,人们希望环境受到保护、诉求得到满足、权利得到尊重。作为法治型、服务型政府,需要对反复出现的抵制PX项目事件进行深刻反思,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使之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运行,并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公众参与项目决策的机会,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预防与控制,让公众由项目受动者变为项目的主动参与者和合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