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企业投资自主权;监管平台;职能;条例;备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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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
答:《条例》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不再实行审批制。这项重大改革,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性。同时也要看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核准范围大、前置条件多、核准条件和标准不明确、审查周期长、中介服务不规范等,项目备案在实际操作中成为变相行政许可的问题也较为普遍,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仍需加强等。这些问题亟须通过完善制度,加以规范和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制定《条例》既是实践所需,也是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
问: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意味着政府核准的项目不能太多。到底什么样的项目需要核准?
答: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条例》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坚持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最小化原则,明确仅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需要核准的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这个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并适时调整。从近几年目录调整的情况看,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是不断缩小的。
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从哪些方面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行为?
答:前面谈到了实践中项目核准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逐一加以规范,从以下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企业办理项目核准仅需提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二是明确规定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4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