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快捷高效、责权一致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键词:执法;街道;街道办事处;天津市;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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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快捷高效、责权一致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方式开展街道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经济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动全市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研究重大疑难事项,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推动,并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落实本办法及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执法主体和权限范围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办法行使街道综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执法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但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特殊区域除外。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