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院校 >> 综合新闻
微信公众号变相抄袭构成侵权
2014年09月04日 14:14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记者 陈琼珂 字号

内容摘要:随着微信平台的火爆,众多微信公众号抄袭现象也增多。

关键词:抄袭;侵权;变相;中山;原创作品

作者简介:

  解放日报讯(记者 陈琼珂)随着微信平台的火爆,众多微信公众号抄袭现象也增多。近日,广东中山法院判决的一起微信侵权案给抄袭行为敲响了警钟——擅自转载他人微信公众号内容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侵权方“最潮中山”被判赔偿1元并赔礼道歉。法律专家提醒,无论是未经授权转载还是变相抄袭,都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达到一定数量可能触犯刑律。

  稍加修改即转载他人原创作品

  今年2、3月间,暴风科技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最潮中山”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的《谁是中山第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等3篇文章,与微信公众号“中山商房网”之前发布的3篇文章高度相似。为此,“中山商房网”的运营方中山商房网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暴风科技公司擅自将该公司注明不得转载的原创作品稍加修改后发布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账号上,且未注明作品出处,其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经过比对,法院认为“最潮中山”侵犯了中山商房网公司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据此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元,连续3日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上书面道歉。

  合理使用与抄袭有明确界限

  法律允许作品中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内容,但“合理使用”有界定,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时,征得权利人同意、注明所引作品的标题和来源必不可少。本案作为一个典型判例,足以让那些“不构成刑责就只管转抄”的公众号引以为戒。

  不过记者注意到,本案中原告方仅获得1元的赔偿。而且,虽然微信平台已经开通举报和处理平台,但举报程序繁琐,举证要求很多,同时没有时限承诺;事后就算侵权方被关闭账号,也完全可以再注册一个。对此,法律专家建议网络服务平台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规则,而权利方可以选择“打包诉讼”的方式,以有效节约诉讼成本。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钟义见)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