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基层政府要有“挖空脑袋也要处理好问题”的决心和气魄,不断满足群众合理合法的生产生活需求,力避治理违建却伤百姓利益、伤群众感情的事情发生,对待不同利益相关群体力求公正,在合法合理的利益面前求得“最大公约数” 。
关键词:治理;违法乱建;基层政府;利益;相关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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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府要有“挖空脑袋也要处理好问题”的决心和气魄,不断满足群众合理合法的生产生活需求,力避治理违建却伤百姓利益、伤群众感情的事情发生,对待不同利益相关群体力求公正,在合法合理的利益面前求得“最大公约数”。
“违法乱建”问题一直是我国城市建设的治理难点。不同城市“违法乱建”治理难的成因不尽相同,但究其共性,主要应理清这几个方面的现实问题:城市违建专项治理的主体过于繁杂,多头治理等于治理缺位;治理违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立法不细、执法不严;分析城市违建问题未抓住重点,治标不治本;基层政府治理违建相关的资源精力不足,但又未充分发挥社会作用;治理中未能解群众之难,忽略了相关群体的合法利益,等等。针对我国目前城市“违法乱建”治理难的成因,可提出以下几点对策选择。
及时厘清城市违建治理的责任主体。摄于当前我国“违法乱建”问题的严峻性,多部门协同治理并非好办法。违法建筑的拆除牵扯到多个部门,很容易出现“九龙治水、群龙无首”的局面。研究并明晰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及其认定标准,应当对城市违建进行细致分类定性并法制化,将认定主体圈定在专业部门和科研机构。确立以基层政府为主导的责任主体执行机制,集中治理“违法乱建”的执法权。一种选择是,将行政综合执法、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执法权委托给乡镇和街道,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治理违法建筑的责任主体,从各职能部门抽调力量由镇街统一指挥,将执法重心下移,有利于及时发现、深入了解违法建筑相关情况,有利于有效调动各种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另一种则必须集中“违法乱建”问题治理的权责于一个专业部门,如可将治理权责直接赋予住建部门的各级执法机构,单一机构全权负责。可探索设立区、街道、居委三级管理及公检法联动的快速处置机制,在相关法律的保障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依法决策治理,随时接受监督。
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必须针对“立法不细、执法不严”的问题。城市规划相关法律的细化,就是要求具体化、明细化,要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克服法律的模糊性和随意性。要严格、细致地阐释“违法乱建”的分类认定标准,尤其要对相关租赁关系进行说明;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治理主体的权责,逐步细化治理的方法手段和具体流程,提高可操作性;要明确相关惩治措施,加强法律法规对违建问题的惩处力度;最重要的,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条目以保护相关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治理主体的切身安全,严厉打击违建者暴力抗拆行为。针对执法不严问题,必须在法律层面严格监督治理城市违建的执法行为,对矫正和控制执法者工作行为进行相应立法,相关监督、举报、奖惩制度一并法制化,推动城市违建治理的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震慑力和执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