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指标考核制”是司法机关运用多年的对司法机关内部实施奖惩监督的一套机制,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与司法活动规律相违背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司法活动。
关键词:司法机关;考核机制;考核;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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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指标考核制”是司法机关运用多年的对司法机关内部实施奖惩监督的一套机制,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与司法活动规律相违背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因此在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取消不合理的考核制度后,建立新的考核机制,促进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司法活动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考核机制 司法机关 重构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在司法机关内部设立考核机制,是各国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实施考评的普遍手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源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的“绩效考核”办法被引入我国,“司法绩效”考核被国内的司法机关借鉴。考核考评除了利用其结果作为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考核考评,可以反映出司法机关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可以有效提升司法工作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廉洁,进而提出改进方案,促进司法水平提高”①。因此,以考核为手段加强司法机关对人员的管理是必要的。然而在现实当中,这种通过多渠道、多方位、多途径对司法机关进行考核的方式,已经被只追求单一数据的“数据考核”、“指标考核”所取代。在这种功利化的考核机制下,司法机关无视长远的司法目标,为了追求短期的、现实的业绩,采取违背司法活动规律的做法,甚至为了追求数据,不惜弄虚作假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考核失去了真正的意义。
2015年1月20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各地政法机关清理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并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落实办案责任。在中央政法委明令取消五个重要数据考核后,对司法机关仍需要考核,但考核什么内容、具体如何进行考核等问题值得深思。笔者认为,重构司法机关考核机制,应当建立在明确了司法活动的本质与规律、厘清了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的基础上才能进行。
为何“数据”成为司法机关考核唯一指标
其一,“数据”评价指向清晰、明确,便于上级机关和领导掌握信息。司法机关现行的“数据考核”其实是从行政机关的“功绩制”考核借鉴而来。“现代政府部门的目标管理制度源于1883年美国的《彭尔顿法》,该法第一次提出以‘功绩制’作为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基础。”②根据功绩制的要求,每名公务员的工作都应该有一套客观的绩效评价标准,而任何关于开除、晋升或是奖励的决定都必须以他们的工作情况与绩效标准的对比结果作为评价依据。这套制度在行政机关运行过程中卓有成效,因此被司法机关引入。通过这套制度,司法机关每个内设机构、每一名办案人员需要办理的案件数量、办结完毕的案件数量、产生了何种失误均可以通过一组组数据直接反映出来,上级机关及领导就能准确地了解辖区内司法人员的工作努力程度、廉洁程度和办案质量,并为上级机关及领导的工作安排、人员岗位调整提供依据,从而达到对司法人员进行管理、监督的目的。
其二,“数据考核”评价方法简单,考核方法便于操作。数据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计算得来,相比其他评价方式,数据评价简单易操作。司法机关的考核,主要是针对业务的考核。司法案件办理的专业性强,没有法律基础和业务能力的人往往难以对专业的司法人员进行考核,因其不懂,所以难行。司法机关对业务部门实施考核的人选大部分是从事行政、后勤、党政、纪检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因为司法机关人才管理制度的原因,大多没有法律基础知识,也没有从事办案工作,缺乏业务能力,因此他们不可能对业务部门进行实质、有效和有针对性的考核。“数据考核”就将本应进行的业务素质、能力、技能的考核简化成了单纯的数字,降低了考核人员的操作难度,为非业务人员考评业务人员提供了途径。
其三,“数据考核”的评价可接受性强。数据因其客观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在考评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因之得到的考评结果也相对而言最为公正、公平,更容易让人接受。对被考评人员进行奖惩是实施考评的重要目的,“数据”因其客观性的特征更容易让被考评人接受考评结果,增加了实施奖惩措施的依据。
其四,“数据”应用广泛。数据具备了客观性、直观性和明确性的特点,容易被社会各界承认、接受。司法机关在进行工作汇报、舆论宣传中更注重数据的运用。如当地的党委、人大及上级机关都是司法机关工作的评价者,司法机关每年需要向同级人大汇报工作、向当地党委反映情况,“数据”往往就成为司法机关撰写人大工作报告、党委工作报告等文件的重要依据。同时,在舆论宣传、同行评比等各方面,数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自我宣传、自我评价的事实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