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共领导的土地改革(以下简称土改)在广大农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土改后,农村经济有了一定恢复,但许多农户仅依靠耕种土地仍不能完全满足生活需要,为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手工业、副业生产的措施。
关键词:山西;土盐;生产;山西省;考察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张力,硕士研究生,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030006。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档案搜集、整理与出版》(12&ZD147)的阶段性成果。
中共领导的土地改革(以下简称土改)在广大农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土改后,农村经济有了一定恢复,但许多农户仅依靠耕种土地仍不能完全满足生活需要,为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手工业、副业生产的措施。1950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手工业政策的指示》就强调:“对农村、墟镇等地的各种手工业,如造纸、榨油、纺织、轧花、缫丝等等,必须严格保护,不得侵犯”。[1]然而,对于广布于山西中部地区的土盐户来说,由于土盐生产“有害于人体健康,侵占芦潞盐之畅销,影响国家财政收入”[2],同时土盐生产还使土地改良和农业发展受到限制,因而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副业范围,成为裁废的对象。山西土盐生产历史悠久,牵涉人口众多,且随季节、旱涝情况和农时而波动的生产特征给国家转业政策的实施造成巨大困难。1950~1953年,土盐停熬、复熬多次反复,土盐裁废和土盐户转业的问题反映出国家政策、土盐户生计和农业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目前关于土盐的研究多集中在新中国成立之前,而对于新中国成立后土盐裁废的过程关注较少,亦缺乏对土盐户群体的考察。(参见殷燕:《20世纪30年代河北省硝土私盐问题研究》,河北师范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于曙晖:《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河南土盐问题研究》,河南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陈洪友:《近代山东土盐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郭宇:《民国山西的土盐经济与地方社会》,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等等。)有鉴于此,本文利用相关档案资料,对土盐户的转业过程进行考察,以分析土改后国家在解决农村社会经济问题上政策的转变以及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等。
一、“地无遗利”:20世纪50年代初山西中部的土盐户及其生产
土盐亦称小盐,是人们在不利于耕种的盐碱化土地上,“利用碱地所含咸卤生产之盐”[3]。土盐生产广泛存在于河北、河南、陕西、山西和山东等盐碱化严重地区。山西中部土盐生产历史悠久,汉代太原郡晋阳(今太原市南部)已设盐官,[4]宋代以后土盐生产逐渐兴盛,到明清时期已形成“太、汾等府所属四十四州县,向系刮食土盐”的情况[5]。民国时期,由于军阀统治对税收和化工原料的需求,在周边省份大力裁废的形势下山西土盐继续发展,一直延续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
土盐生产与盐碱化水土环境直接相关。山西中部历来是农业发达地区,但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使降水呈现冬春少雨、夏秋多雨的特征,同时盆地地形造成山地两侧潇河、文峪河等河流在多雨季节齐汇汾河河谷,这些地理环境共同造成了该地河流的徙决频繁与水旱灾害的交替发生,而地势低平与排水不畅则进一步加剧了土壤表面的盐分聚集,形成土地盐碱化。[6]水利灌溉设施既能为干旱地区提供水源,也可以通过灌溉,以水冲盐,使土地适宜耕种,这对于盐碱化地区更为重要。[7]清代晋中榆次一件水案中称:“(涉案)三村多系碱地,春夏之交一望如雪,得雨滋润即成沃壤,殊与闾阎生计攸关,若以旧渠日久淤塞,即有射利之徒卖水阻挠,自不足以服三村民人之心。”[8]由此可见,盐碱化地区的土地利用与水利设施和天气季节变化密切相关,二者的变化失衡极易使“沃壤”变为“一望如雪”的盐碱地。然而,不利于耕种的盐碱地正是土盐生产的“沃壤”。土盐生产便是在此水土环境下,当地农户根据季节年份变化,力求“地无遗利”而形成的适应性生产。
(一)分布广泛性
解放前,长期战争造成的交通不畅和阎锡山对土盐副产品——火硝的重视,使土盐生产在山西中部地区进一步发展。1951年年初,山西中部地区土改基本完成,但土地的分配并未改变土盐户以土盐生产补充收入的生产习惯。1950年和1951年的土盐调查显示,当时山西中部地区13个县(1949年以后山西中部地区包括汾阳专区、榆次专区和忻县专区,其范围包括太原盆地和太原盆地以北的忻定盆地南部五台、定襄、忻县等地。本文主要涉及太原盆地的13个县(1952年清源县、徐沟县合并为清徐县以后变为12个县)。)均有大量土盐生产和土盐户分布(详见表1)。

土盐户的实际数量应大于上述统计。首先,这是当地税务机关的统计数字,主要反映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缴纳土盐税的生产情况。由于土盐生产较分散,土盐户多为家庭生产,隐瞒、偷漏税情况较为普遍。[9]例如,表中统计1951年平遥县的锅数为292口,而在平遥县的另一次调查则显示全县有大小锅300余口。[10]其次,土盐户多系贫苦群众,许多土盐户采用2~5家合股共用一口熬锅的方式生产。[11]统计中的户多为拥有锅权的纳税户,实际生产户数要远多于统计中的纳税户。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统计中的土盐户仅为直接生产者,而土盐生产与其他群众也联系密切。以祁县西朝村为例,该村盐锅四十余口,“全村共有户口一百一十余户,熬盐占百分之四十,其他户虽没设锅灶,但也要给熬盐户刮土做工”。[12]孝义县有的村庄“村中养车之家不时兼顾运土运炭,可沾红润”[13]。这部分群众以间接形式参与土盐生产。由此可见,实际土盐户及产盐村数与规模应远大于表中显示的统计数字,而土盐生产者是一个以土盐户为主,包括盐碱化地区间接参与生产的庞大群体。
(二)环境依赖性
表1显示,完成土改后的1950~1951年间,土盐户并未因为分到土地而停止土盐生产,反而有所增加。除上述统计数字存在的自身缺陷与1951年的调查更深入外,土盐户随季节和年份变化而调整生产的特征是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由于该地旱涝频发与排水不畅,人们逐渐形成了“雨则耕作,旱则熬盐”的生产习惯。1951年的调查材料反映,“今春少雨,熬制土盐取土方便,产量大增,因此,在汾阳孝义介休之县出产土盐的地区盐民大部复业,继续熬制,侵占市场,汾孝介三县市场在销量上来看,土盐已占优势”。[14]可见,季节和天气变化是造成1951年土盐户增加的重要原因。
此外,从土盐户的构成来看,采取这种环境依赖性生产的多为贫苦农民,晋中地区有民谣道:“泥瓦匠住草房,卖盐的喝淡汤”[15],这部分农户没有足够的资本进行土地改良,只能依靠微薄的地力。在典型调查中也发现,土盐户中贫苦农民占大多数。贫农、中农分别占37.1%和57.6%,共占土盐户的94.7%,而富农、地主仅占3.6%。土盐户中手工业者仅有7户,占1.4%(详见表2)。贫苦群众依靠环境变化而调节生产的特征是土盐户转业过程中的重要阻碍,“文水、清徐二县五三年转业共16户,因受雹灾生活困难无法转业”。[16]







